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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2-05-24 17:22:3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59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59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⑧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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