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日期:2012-05-23 17:19:4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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