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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

日期:2012-05-20 17:17:1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 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概要
  轮奸不分男女,在传统的观念里一般男性是轮奸的施暴者,但某些情况女性也是轮奸的施暴者。在基里维纳群岛(Trobriand Islands)有一个女人强暴男人的传统节日,名叫甘薯节。在节日中该地的外族男性有可能会被女性轮奸,但对于当地女性而言绝不会影响任何人的感情与婚姻,她们纯粹是为了好玩。
    法律
  中华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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