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规定
日期:2012-06-14 17:08:03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59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规定
根据《59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