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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讲解

日期:2012-05-09 16:56:0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讲解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包括的罪名有37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含奸淫幼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主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误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992年3月13日下午6时许,吴某酒后到其叔父家,索要其岳母家卖给其叔父骡子的200元欠款,与其叔父发生口角。吴某即到其父亲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的木棒,回来后见其叔父与其父亲站在路上说话,便举棒朝其叔父头上打去。吴某父亲回头欲制止吴某的行为时,被木棒击中脑部,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的父亲死于颅骨骨折、脑挫伤。案发后,吴某到村委会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 吴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杀人罪或故意杀人罪?
  判决结果:
    1)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白城分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吉林省白城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气徒刑5年。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能够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某于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争吵。姚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虽经村委会调解,仍未达成协议。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白俊峰到姚某家索要彩礼,在姚某的房间将姚某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允,与白俊峰撕打。白俊峰骑在姚某身上,扒姚某的内裤,姚某则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用剪刀剪断姚某的内裤,姚抓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夺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白俊峰还用裤带将姚的手绑住,第二次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白俊峰对姚某蹂躏达5个多小时,致使姚因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白俊峰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判决结果: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强奸罪,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白俊峰与姚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手段与姚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亲属并索要债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997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借给王某3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5日,李某到王某家索要这3万元借款,王某称暂时没有钱,要求推迟1个月偿还。两人争执了许久,最终李某没有要到钱款,悻悻离去。走在路上,李某心有不甘,遂窜至王某妹妹家,将王某妹妹的儿子(4岁)哄骗至李某姑姑家。其后,李某给王某妹妹打电话,让他带上现金5万元,到指定地点碰面,赎回小孩,否则就将小孩推入河中,并威胁王某的妹妹不得报警。 李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处理意见:构成绑架罪。以索要债务为目的而扣押人质,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索要钱财的对象是王某妹妹,且被扣押的人质并非债务人,而是债务人妹妹的孩子,索要的金额远远超过债务,所以构成绑架罪。
  :拐卖两性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张世林伙同59省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已被判刑)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张世林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女青年”王某一同外出。四人从芦山县出发,达到安徽省利辛县,张世林、竹子刚对王某谎称盘缠已经用完,叫王某到竹子刚一个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找到钱后再来接王某,并由竹子刚通过其姐夫张登贤介绍,将王某买与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除去路费,张世林分得赃款380元。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后,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子刚姐夫家,后王某被送回芦山县。经芦山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1990年9月4日,张某于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逃跑,于1999年6月30日被逮捕。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张世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评述:张世林于1997年刑法施行后被抓获归案,但是其拐卖王某的行为发生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141条,定拐卖人口罪,而不是1997年刑法才规定的拐卖妇女罪(旧刑法的拐卖人口罪量刑比拐卖妇女罪要轻)。如果张世林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拐卖王某,可定拐卖妇女罪(未遂)。
  :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1999年10月23日,蔡某(女,30岁,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金某家的卧室中,从金某的手包中盗走现金5000元。案发后,金某伙同其妻赵某(33岁,以判刑)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65200元,并指使安某(男,36岁)向公安机关作伪证。 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判决结果:检察院以金某犯伪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金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检察院以“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述:
    1)伪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受害人?受害人属于当事人,证人属于其他诉讼参加人;
    2)如何理解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任意虚构和编造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是有意诬陷。金某夸大蔡某的犯罪事实,不等同于捏造;
    3)被告人指使安某作伪证的性质属于妨害作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定罪处罚。
  :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1989年11月,被告人方伍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1993年7月27日,方伍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时,被告人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距法定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1995年8月,方伍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2月10日,方伍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伍峰重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判决结果:自诉人王某以方伍峰犯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方伍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方伍峰不服上诉,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方伍峰无罪。
  评述: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当事人在起诉时符合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当事人同居时符合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3)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因方伍峰与王某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其与李某结婚不构成重婚。如果先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可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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