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罪的数额规定
日期:2012-05-29 17:43:5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59省虚假广告罪罪的数额规定
根据《59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59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八、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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