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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日期:2012-06-11 17:26:3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本罪立案标准
    1、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根据刑法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C、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本罪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 “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权复制品,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 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首先,销售侵权复制品是一种侵权 行为。故意销售侵权复制品,无疑构成侵权行为。其次,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涉及销售行为,而不涉及出租等其他行为。但也并非所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有故意销售侵权复制品,才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再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销售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只有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三、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和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 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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