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任职企业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6-13 17:14:4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对所任职企业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还要以对行为人所任职企业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笔者认为对所任职企业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刑法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只规定三点:
1)利用职务便利;
2)经营同类营业;
3)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没有将实际损害规定为构成要件,如果任意添加构成要件,不仅违背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会导致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不应有的困难,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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