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日期:2012-05-13 17:11:3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上述法定刑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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