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日期:2012-06-18 17:04:20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有人从语义上分析,《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新华词典》解释为“规定担任的工作”,从而认为履行一定的职权或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无论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①。这种分析有失偏颇。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特定涵义,不能从词典中对“职务”的解释来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职务”。如果按上述语义分析,刑法完全可以将职务侵占罪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但事实上,立法部门从未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等同起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人员受贿罪、公司人员挪用资金罪均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第十条规定的公司人员侵占罪的表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由此可见,立法部门是明确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不同概念的。刑法修订时将上述决定的第十条中“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另外,有人认为非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与利用劳务上便利侵占单位财产在侵犯的客体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上并无区别,这也是值得商榷的。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与利用工作上便利侵吞单位财产虽然在客观结果上都是侵害了单位财产权,但前者是从事公务中侵占单位财产,后者从事劳务中侵占单位财产,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这就如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本单位10万元与本单位失窃10万元,虽然同样是本单位财产减少了10万元,但社会危害性不同,定罪也不同。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