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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日期:2012-06-19 17:00:2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59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59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59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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