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日期:2012-06-21 16:54:2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zheng明包庇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如犯罪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两罪的行为都对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造成了侵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等。但是,两罪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犯罪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虽然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但前罪侵牙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后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zheng明予以包庇。
3.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妨害作证罪刑法条文对其主观方面未作出特别的强调。而后罪在主观方面有一点是刑法条文特别强调的:即,行为人对于被包庇的对象必须明知其是犯罪的人,如果对此并不明知,而在客观上使犯罪人受到包庇的,不应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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