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窝藏罪中“财物”性质的认定

日期:2012-06-21 16:54:20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窝藏罪中“财物”性质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钱财和物资。由此可见,刑法并未将“为犯罪的人提供犯罪人本人财物”的行为排除在窝藏行为外。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的,不论是窝藏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抑或是他人财物,均构成窝藏罪。并且,从窝藏罪的本质特征看,窝藏者所提供的财物的属性,不影响窝藏罪的认定。主要看窝藏行为是否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这是认定窝藏罪的关键。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