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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日期:2012-06-03 17:59:4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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