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公共安全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案说法:故意放火形成纵火罪既遂

日期:2011-11-07 16:50:4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案情】
    摇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放火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怕被发现,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果董某并没有被开除,而是在其工作期间,想乘机吸一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构成失火罪?
    【答案】
    (1)董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因为被告人董某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61名员工死亡、15名女工受伤、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2)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点燃,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认为已经构成既遂。
    (3)董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失火罪,而应认定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董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①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②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③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放火足以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既遂。④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犯放火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放火罪应区分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的界限。放火罪在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往往致人重伤或死亡,如果仅从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看,也许与杀人罪、伤害罪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有着重要的区别: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个人,不危及多人和公共安全,就应定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而不应以放火罪论处。
    对于放火罪要区分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罪和以放火的方法毁坏公私财物罪,都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其性质根本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造成的损害是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坏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能以放火罪论处。
    对于放火罪要区分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通讯设备,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是,我国《刑法》对这几种犯罪行为已经作了专门规定,就不需要以放火罪论处,而应分别定为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通讯设备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为:
    ①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活动。
    ②客观方面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③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据司法解释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押犯,个体业主、无照施工经营者,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④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有时会造成严重火灾或爆炸,与失火罪的结果相似。它们的区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职工(特殊主体)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由于违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其中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火类的事故。失火罪则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用火、用电等不慎而发生火灾或爆炸,与生产作业活动无关。
    本文由59刑事辩护网转自(新华网)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