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毒品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毒品犯罪

怎样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日期:2012-06-06 17:44:3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怎样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行为人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空间可不可以理解为“场所”?
  歌手满文军的妻子刘俐容留他人吸毒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刘俐为庆祝自己40岁生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歌厅订下包房,在包房容留他人吸毒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刘俐在特定时间段内取得了该包间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在包间内独立地进行娱乐或其他活动,包括容留他人吸毒。从刘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过于强调行为人对所提供场所的“完全支配”,将完全拥有、经营、管理作为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的构成要件而忽视行为人对“场所”临时性的实际控制,可能放纵行为人利用临时场所容留吸毒的犯罪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毒友”之间利用临时场所共同吸毒,伤害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但从犯罪客体来看,容留他人吸毒除了侵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之外,还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应从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