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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可推定毒品犯罪成立

日期:2012-05-19 16:48:2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间接证据可推定毒品犯罪成立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在毒品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无直接证据能否以间接证据推定贩卖毒品罪成立?禁毒日前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为本报撰文提出——
  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依据间接证据或通过推定认定犯罪事实,这是一个很重要也很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在讨论该问题时,笔者以毒品犯罪为例就以下相关问题略做说明。
  一、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贩毒的情况下,能否根据间接证据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实际上,在任何种类的犯罪案件中,法律都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直接证据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倘若没有被告人自己的有关供述,则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等主观要件往往只能靠间接证据。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问题的实质不在于能否根据间接证据定案,而是已经掌握的间接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在毒品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能否通过推定认定案件事实?
  首先,推定不是对事实的直接认定,而是以推测性判断为桥梁的间接认定。在法律上,推定是指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根据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把推定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又叫做法律上的推定。后者是指由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又称为事实上的推定。当然,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都是关于事实的推定。由于推定是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为依据的,所以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比较稳定或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立法推定;而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不太稳定或不太确定的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司法推定。此外,立法推定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为了追求或实现法律的某种价值目标,立法者认为有必要用稳定的法律形式确定两种事实之间的联系。因此,立法推定具有严格的强制效力;司法推定则比较灵活,效力比较宽松,其实质相当于司法证明活动中的推理。
  其次,立法推定一般会导致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在诉讼中,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推定为非法所得”,所以公诉方不再就“非法所得”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方则必须承担“该财产不是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被判有罪。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司法人员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
  再次,立法推定与严格责任犯罪也有密切关系。所谓严格责任犯罪,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公诉方在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可以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英国的普通法中,传统的严格责任犯罪只有两种,一种是公害罪,如出售危害公众健康的食品;一种是诽谤罪,如报纸所有人对未经其授权或同意而由其雇员发表的诽谤性文章负有责任。严格责任犯罪实际上也是以推定为前提的,即凡是实施了严格责任犯罪行为的人就推定其具有主观的罪过。而且,这种推定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被告人必须对自己没有主观罪过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当然,这种推定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属于立法推定的范畴。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法律既没有规定此类案件情况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没有规定这些案件属于严格责任犯罪,所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使用的推定只能属于司法推定,而司法推定的实质相当于推理,所以,这类案件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依靠间接证据推导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三、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证明关系的间接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任何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情节或片段,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情节为基础,然后从这一事实或情节出发,通过其他证据以及相应的推理,才能完成。2.证明过程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有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互组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据锁链。这条证据锁链必须环环相扣,如果缺少其中的一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便无法实现。换言之,每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都依赖于其他证据。3.证明方式的推理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以推理的方式进行的,或者说是通过推理实现的。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它在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空间,而这些证明空间就需要一定的推理来填充,或者以一定的推理作为桥梁,连接事件的原因与结果、行为与动机、现象与现象。这些由推理连接起来的间接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结论,才能最终证明案件事实。
  由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都是通过推理来实现的,所以分析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必须以对推理的分析为基础。推理的结论是否真实可靠,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其二是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所谓前提是否真实,就是作为推理前提的判断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推理的基本形式一般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里所说的前提是否真实,主要指的是大前提。所谓形式是否正确,就是说推理的形式是否符合逻辑思维的有关规则,如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
  人们在推理时使用的大前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然真实的大前提;一种是或然真实的大前提。司法证明中的推理一般使用必然真实的判断为大前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人们有时只能使用或然真实的判断为大前提。然而,以或然真实性判断作为大前提的推理结论虽然不太可靠,但并不等于说这些结论都是错误的。它们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换言之,大前提是或然性的,结论也可能是或然性的。
  在说明上述问题之后,我们以一个案例的证据来分析具体的证据推理问题:该案公诉方掌握的证据包括:(1)毒贩赵某的供述,“当其在洽谈毒品买卖时李某在场,他将一包用报纸包着的50余克海洛因塞进李某的口袋里”;(2)现场另一毒贩的供述,“李某当时亲眼看见赵某看毒品样品”;(3)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的“李某藏匿于出租车驾驶员座位底下”的“由其保管的一包50.17克的毒品海洛因”;(4)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与毒贩赵某长期非法同居,赵某长期从事贩卖毒品的活动,案发前李某多次陪同赵某贩毒,并帮其数钱”。
  现在,我们假设上述证据都是属实的,那就要进一步分析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其推理的前提和形式来评断其证明力。例如,要证明李某的贩毒故意,则证据(1)的推理应该如下:
  大前提:他人贩卖毒品时在场而且口袋里放有毒品的人有贩毒的故意;小前提:李某在赵某贩卖毒品时在场而且口袋里放有毒品;结论:李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显然属于或然真实性判断,换言之,并非所有“他人贩卖毒品时在场而且口袋里放有毒品的人”都有贩毒的故意。因此,单独根据这一个证据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李某主观上具有贩毒的故意。证据(2)、(3)、(4)亦然。
  然而,通过一个间接证据不能推导出来的结论却有可能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组合推导出来。因此,把本案中上述四个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可以合理地推导出李某有贩毒故意的结论。
    (作者: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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