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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刑事律师评析“公款吃喝入罪”之难点

日期:2012-01-31 17:15:2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党报聚焦公款吃喝:“嘴上腐败,应该尽早入罪”。政府“三公”消费,其中公款大吃大喝等造成的巨额“接待费”,成为地方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多年来已是不争的事实。“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是句众人皆知的话。实际上,公款大吃大喝既是贪污,也是浪费。党报评析:无论从法理讲还是从现实看,“嘴上腐败”都应尽早入罪,因为,医治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的社会毒瘤,亟需入刑治罪这剂猛药。
    入刑治罪药猛无疑,但是入药有入药的难,得对症下药。入罪难点在于以下两点:
    一、主体确定难。刑法上所谓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法律上要定性是否为贪污罪,其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样一种身份。而在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的现实过程中,涉及人群广泛,接待单位、上级单位、同级单位、交流企业等等人员。其中参与公款吃喝的人员是一律构成,还是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构成呢?接待性质多种多样,因此公款吃喝形式五花八门,统一主体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定性取证难。公款吃喝有一个显著特点:曲终人散场。一次接待,一台饭局或一躺公费旅行,留下的只是买单之人。省巡视组视察国家级贫困县,花费80万,巡视组是拍拍屁股就走人,参与人员“入罪贪污”数额难以确定,单独数额还是参与总额?这顿吃了,那顿没有,食之穿肠而过,了无痕。要理清其中之事实,取得实质性证据,实乃又一大难点。
    59刑事律师认为:“嘴上腐败,入刑治罪”有其必要,亦有其难点。立法者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理论体系,但可想实际入罪定会是阻力重重。刑法入罪有其威慑力,但毕竟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所以其根本还是在制度层面规范公款吃喝、公款消费。
                                                                59刑事辩护网59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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