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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刑事辩护律师评析: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些思考

日期:2012-02-10 17:15:1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59刑事辩护律师评析: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些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腾飞,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递增,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农民的就业压力,这是好事,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现今社会,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恶意欠薪现象,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尤其严重,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缺少维权经验,没有社会关系,遇到拖欠工资的事情,往往维权无门,更有甚者选择以跳楼、自杀等过激行为相威胁,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暴力事件,一场场悲剧都无疑刺激着社会敏感的神经。


    为破解讨薪难的问题,去年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被认为是惩治欠薪问题的一大利器,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除了以往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其权利而外,更有了刑法作为其根本的保障。另外,对于用人单位和包工头等人而言,更是一种威慑,使其懂得不能突破底线,否则必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的道理。应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提出,是顺应了这个时代的要求,是社会法治进程的必然。


    但是,本网59刑事辩护律师注意到,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纳入刑法以来,在实践中以此罪名判决者寥寥无几,并非拖欠工资的现象因为该条罪名的提出而有所缓解,从本网在春节前为方便劳动者讨薪成立的“59律师迎春劳动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团”所接受到法律咨询来看,在年关将之时,拖欠薪酬的现象依然是十分严重,那么,是因何原因导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没有达到立法之初的预想效果呢?本网59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刑事处罚作为保底措施,应当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事制裁则不足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再行介入。其二、新法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根据刑法267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中,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等问题,尚无统一的标准,各个地方司法部门认定也不一致。其三、新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揭发犯罪的意识不强,众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可以在刑事等方面来解决问题。
本网59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要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当务之急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认定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数额较大”的认定问题。该问题的切实解决是认定该罪的关键。何为数额较大?本网59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为避免同数不同罪且保持刑法整体的统一,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至一万元以上,可构成“数额较大”。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问题。本网59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设备、股票、债权以及债权等来统一确定,但是,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以何时来界定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支付能力,需要进一步明确,本网刑事辩护律师建议,可以将认定的时间点确定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劳动者薪酬的时候。


3、“造成严重后果”需具体明确。本网59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可考虑以下几种情形: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造成劳动者有自杀、自伤行为的;劳动者在讨薪过程中受殴打或者侮辱致使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造成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法律执行力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恶意欠薪无疑是诚信社会的一颗“毒瘤”。“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是一把尚未磨砺的尖刀,要使其划破恶意欠薪的屏障,除进一步加强该条法规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而且,也期望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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