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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刑事律师转载--法律格言

日期:2012-04-17 17:15:0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现代世界许多法学家都认为:法律的起源,是源自于人类的本能。作为一个动物性的人,原始人的本能就是饮食男女、抚育后代。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看见别人怎样做,他的本能就是想“我也有同样的权利像他们那样去做。”所以,当原始人为争夺食物、争夺配偶而发生打斗冲突的时候,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团结,一种确定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而且符合“公平、正义”的做法,就会在人群中得到产生。久而久之,这些做法演变成惯例、习俗,又慢慢演变成人们普遍遵从的行为准则,这样,“公平”、“正义”这两根人类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便终于形成了,而整个人类社会的秩序、法律就由此产生。
    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13世纪欧洲神学家阿奎那
    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他们不应该受贿赂,不贪求私利,只是全力保护这城市所有人民的权利。——古希腊女神雅典娜对雅典法官的告诫
    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代西方法律格言
    不同的民族往往有不同的天赋——犹太人善于在上帝的启发下思考正直的品行,希腊人醉心于民主政治的激情,而罗马人的天才,则在于务实的法律制度的创建。迄今为止,正如古罗马的神庙、廊柱一样,罗马法律,仍然是世界各国法律灵感永不枯竭的来源。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他们不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了维护某一部分而忽略了其他的部分。——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义务》
    所谓正义,主要地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
    刑罚的目的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诚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
    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从法律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任何所谓的正义,相反,法律规则的渊源是来自于我们关于何为正义的认识。——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法理学家哈耶克
    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任何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19世纪意大利法学家恩里克·菲利《犯罪社会学》
    每一位公民,都应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开篇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理想,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德沃金《法律帝国》
    我们所看到的法律污点,都是人类用自己的手涂上去的,这些手,也同样可以将那些污点抹去。——美国法理学家J·M·赞恩《法律的故事》
    真正的法律必须是与道德保持一致。——20世纪美国法学家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乡镇自治的传统,是美国人的“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19世纪法国法学家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妥协方式将刚性和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民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7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洛克《政府论》
    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西塞罗《论法律》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19世纪美国法官本·内森·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培养国民权利感觉的涵养,是对国民进行的政治教育中最高、最重要的课题之一。——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如果法律不忠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将不能得到。——19世纪普鲁士法学家祁克《德意志私法论》
    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活动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最理想的妥协。——罗斯柯·庞德《公正执法》
    法律秩序的形成得益于以下两个历史条件:一是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二是“自然法”的信念深入人心。人们在普遍相信存在一些最高的、神圣的法则(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使他们在论证或批判现行的实在法时,可以作为一种终极性的依据。——当代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没有理性,就没有规则。法院的正常任务是不仅阅读法律,而且根据目的和理性来实施法律。——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卢埃林
    社会有经济的变迁,也引起法的变迁。改变社会和经济生活基础的同时而不带来法律上的相应变化,是不可能的。——20世纪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法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共和国官员的手既是执行法律的力量,那么共和国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17世纪英国法哲学家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物则继续前进。——20世纪英国杰出的法官、法学改革家丹宁《法律的训诫》
                                                      编辑整理:59刑事辩护网 59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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