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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六)聘请刑事律师的误区

日期:2012-05-24 17:31:5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六)聘请刑事律师的误区

    一、案件不进入诉讼阶段不请律师
    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唇枪舌剑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最佳时机。
    二、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三、非高学历、高职称或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高学历、高职称、知名律师。
    一般而言,有着较高学历、职称的律师,以及知名律师,往往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逻辑清晰,擅长于从多角度思考问题、阐述论证问题,大都德高望重、经验丰富。所以当事人将学历、职称、知名作为考虑因素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不能是“唯学历职称知名论”。就从业时间来说,不能武断地说从业时间越长实践经验就越强,因为律师的经验具有“时效性”,法律素养需要不断地更新、补充;同时一些大牌律师,能否亲自操刀为你办案,尚不得而知。其实,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高学历、高职称或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
    四、衡量律师看“特殊关系”
    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法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
    五、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也“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低的律师。其实这不是聪明的做法。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六、预计败诉不聘律师
    事实上,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后,一方面,可能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反败为胜;另一方面,还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条件,通过适时上诉或申诉、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等方面作出让步,从而把被代理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七、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或以胜率判断律师信心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胜诉率”有多少?律师答复“能”或“高”的就聘,否则就不聘。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初步判断。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八、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自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九、朋友介绍的律师肯定没错
    自己熟悉的律师,一般处理案件会更加尽力,收费也可以适当优惠。但对朋友介绍的律师,还是应有所保留。如果朋友也只是一面之交,就需要结合你自己的判断取舍,不能因顾及朋友态度而不好意思拒绝,毕竟这是涉及你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不能随意。
    十、搞清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有在受理案件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案情,并把握关键环节。当事人认为搞清法律法规,自己就可以胜任诉讼活动,是一种错误认识,其结果可能因小失大。
    十一、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律师好
    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如果律师意见与其一致,则深感“共鸣”,反之则有失落感。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因此要把问题预设得复杂些,而不会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否定当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子败诉后,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当事人心情总是不愉快,但不能认为只要败诉,就是律师水平不行。因为诉讼与风险涉及因素众多。就律师而言,如果其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但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却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律师是失职的。但如果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都是律师的作品。
    十三、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与律师私下签订合同
    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十四、盲聘黑律师
    很多人对律师的认识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才是真正的律师。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很多,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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