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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刑事律师浅评“温州体罚六岁女儿”致死案

日期:2012-10-11 17:09:1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59刑事律师浅评“温州体罚六岁女儿”致死案

    近日,温州一男子因家中地上有小便痕迹,遂体罚六岁女儿原地跑步六小时,导致女儿死亡后抛尸荒野。前有徐文辉棍棒教育虐打女儿致死案,现又有体罚致死后抛尸荒野,此类案件总是让人唏嘘不已,虎毒不食子,但是在当今社会“狼爸”“虎妈”已经屡见不鲜。“棍棒教育”古来有之,但是“教育致死”,是否还可以用“我只是教育孩子”来逃脱法律的惩罚?
    现“温州狼爸”已经因涉嫌虐待罪依法刑拘。进一步的调查审理还在进行,但是由此又引出了家庭暴力犯罪中虐待和故意伤害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家庭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相似性,所以往往在案件定性时难以区分。从主观要件上,两者皆为故意犯罪。从客观要件上来看,均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但两者仍存在区别,首先: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加以区别,虐待罪主观上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而故意伤害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基于一个成年人的常识属于明知在毒打六岁女儿后又让其原地跑步6小时,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但是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在主观故意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再者,从客观要件来看,虐待罪要求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故意伤害罪一般是一次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致死的的直接原因并不是长期的虐待,而是一次的暴力伤害。由此可以判断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虽然笔者对这种违法行为深恶痛绝,但是基于法律的公正公平,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再者其体罚女儿的本意确实是出于教育儿女,对于女儿的死亡后果并不是“积极追求”的,应当适当轻判。但无论最终如何判决,对家庭造成的伤害已经无可避免。
    教育儿女本是传统美德的传承,却偏偏用上这种极端的手法,早已背离了望子成龙的初衷。父爱变得如此残忍,不仅触碰了道德底线,而且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在此呼吁家长可以正确看待“棍棒教育”,适度而行,还孩子们一个美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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