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20 18:33:2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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