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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7-19 18:30:3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0]2号
   【颁布时间】 2000.01.03
   【实施时间】 200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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