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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批复

日期:2012-07-21 18:29:5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函[1996]39号
   【颁布时间】 1996.03.19
   【实施时间】 1996.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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