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5-31 18:20:2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4.01.27
【实施日期】 1994.01.27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
(京高法〔1993〕2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过公诉程序,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就同一事实再受理自诉案件的问题(详见西城区人民法院请示报告),我院在研究中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故意伤害案件凡是经过公诉程序的,不论处理结果如何,法院都不应当再受理自诉,其理由主要是:
   (1)公诉与自诉都属于刑事诉讼,一个案件只能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适用一种程序,而不能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两种诉讼程序。
   (2)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符合刑诉法第61条、第94条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应就同一案件再立自诉案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案件,法院应予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其主要理由是:
   (1)这种案件虽经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并作出撤案决定,但并未经过法院审理,因此,被害人坚持自诉的,法院仍应根据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受公安机关决定的影响。
   (2)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妥否?请指示。
                                                                       1993年12月28日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