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商务部关于对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2-07-26 18:20:0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商务部关于对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标题】商务部关于对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
  今年3月我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启动以来,在部党组的领导下,按照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我部各单位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机纪发[2006]65号),专项治理取得一定成绩,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定于9月中旬开始,组成督导组,分期、分批到各地方、各单位实地检查,重点是检查各地方、各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为确保我部专项治理工作,尤其是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决定,近期在我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现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和总体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的总体要求,严格依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机纪发[2006]296号)。各单位要对照296号文的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六个环节,认真查找突出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专项检查的基本安排
  部机关各司局,要重点对本单位在查思想认识、查监管漏洞、进行整改等方面所做工作进行小结汇总。
  部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要重点对2001年以来的营销费用账本、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自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包括自查合同数、自查营销费用数额、查处的问题数、建立的规章制度数等,逐项小结汇总。
  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工作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留存备案,以待部检查组或中央督导组检查。各商会、协会除对本单位组织检查外,还要对会员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包括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会员企业数、自查合同数及营销费用数额等。
  三、时间及其他要求
  接通知后,各单位应立即开始专项自查。9月20日(周三)前,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检查结果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机关纪委)。
  根据部领导要求,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自查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需要“补课”的,抓紧“补课”;对自查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整改。 
                                                        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