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日期:2012-05-29 18:16:5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留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