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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日期:2012-07-29 18:16:0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2004.07.15
   【实施日期】2004.07.1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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