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日期:2012-07-30 18:12:5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12号
    【发布日期】2003.08.15
    【实施日期】2003.08.2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
    (《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
    (《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
|    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99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用职权罪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