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5-27 18:08:1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