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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借鉴山西省政府做法切实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通知

日期:2012-08-01 17:58:2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司法部关于借鉴山西省政府做法切实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借鉴山西省政府做法切实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02号
    【发布日期】2001.01.10
    【实施日期】2001.01.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近年来,山西省部分监狱、劳教场所多次发生周边村民干扰冲击监所的事件。少数不法分子煽动村民破坏监管设施,围攻、殴打监狱警察和犯人,强占、哄抢监所单位使用的土地,矿山等资源和财产,严重扰乱了监所工作的秩序,破坏了监所改造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在押罪犯乘机脱逃、闹事,后果十分严重。2000年10月25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2829期《山西多次发生村民干扰冲击监狱事件》一文反映了此事。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于当日作出批示:“请司法部与山西省政府共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村民干扰冲击监狱的事件,要全力维护监狱及周边的稳定。”经我部与山西省政府共同研究,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由省政府召开监狱、劳教所驻地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及全省各监狱、劳教所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传达罗干同志的批示,省委领导到会讲话,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由省政府公开发布《关于全力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的通告》,严禁干扰冲击监狱、劳教所的行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是广泛开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四是由省政府与各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市政府、地区行署,地市与县级政府签订《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责任书》,明确维护监管改造场所安全稳定职责。目前,各项措施正在顺利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劳教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罗干同志的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冲击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69号)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处理此类事件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此类事件,为监狱、劳教所的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监狱、劳教场所及周边的持续安全稳定。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的通告》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维护监狱
            劳教场所安全稳定的通告
   

    近年来,我省不少地方多次发生周边村民干扰、冲击监狱、劳教场所的事件,少数不法人员煽动村民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破坏监管设施,围攻、殴打监狱、劳教工作人员及服刑人员,哄抢侵占监狱、劳教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资产,严重扰乱了监管改造工作秩序。为确保监管改造场所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有效地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通告如下:
    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确保监管场所正常的监管改造及生产、生活秩序,对于监狱机关充分履行专政职能,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组织都要将此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二、监狱、劳教场所驻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监狱、劳教场所周边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的自觉性,防止发生破坏监狱,劳教场所正常监管秩序及生产、生活秩序的事件。发现闹事苗头的,要做好工作,及时制止,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冲击监狱、劳教场所。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生活及划定的警戒区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监狱人民警察和武警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狱、劳教场所使用的土地、矿山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劳教场所的监管设施、设备、产品等,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对侵占上述国家财产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我省监狱煤矿周围无证开采或直接威胁监管安全的小煤窑,要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合法的小煤窑也决不能越界、越层开采。对历史遗留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和矿山资源的蚕食、侵占问题,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协调,依法解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权组织,要积极协助监狱、劳教单位维护好监管及生产、生活秩序。要把维护监管场所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在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生活区及警戒区域内,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堆放杂物,搭建永久或临时性建筑,已经堆放或搭建的要限期清理和拆除;对于干扰冲击监管场所及拦截道路、堵塞交通等影响监狱、劳教单位正常工作的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对煽动闹事的极少数不法分子和带头闹事的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监狱及劳教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与周边乡村及广大群众的团结互助,开展好警民共建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监狱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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