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8-02 17:58:0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31日 高检发研字(2000)23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