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日期:2012-08-02 17:54:5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43号
【发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2000.04.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2号《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的第一种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虽然对陶玉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盖州市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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