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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

日期:2012-08-02 17:54:3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03.11
    【实施日期】2000.03.1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增强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公证书格式的全面突破,是一项十分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对公证人员的素质、分析判断能力、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行工作要本着先学习、后试行,先试点、后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全面推开。
    二、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范围暂定为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公证书格式。各公证处及公证员不得随意扩大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适用范围。其他公证事项确需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应提出格式样式、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并逐级请示报告,经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试行工作分为学习、试点和推广三个阶段。各地要采用集中培训、集体学习、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我部下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使用说明、参考格式,与要素式格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公证业务、语文和文书写作水平。北京、上海、天津及其他省市选定的试点公证处应在6月30日前结束学习阶段,其他公证处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试点总结摸索经验,为全面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打好基础。各省市(不含北京、上海、天津)要选择大中城市及公证质量良好的公证处进行试点。参与试点的公证员应为三级以上或具有大学学历的四级公证员,要具有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较高的文字表达水平和良好的办证质量,并经省级以上组织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培训合格。试点公证处每月要就试点工作进行小结,试点结束时要拿出全面的试点工作报告。年底前,要将本省试点的情况汇总上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学习、试点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1日起(北京、上海、天津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公证处全面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主管领导要认真重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工作,把它作为改革与发展、提高公证质量和队伍素质、巩固公证成果的重要事项来抓。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推行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培训,选好试点单位,做好推广工作。各公证处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能力。对好的经验、意见和建议可随时逐级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研究,以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及参考格式曲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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