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2-08-03 17:54:2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明发[2000]166号
    【发布日期】2000.01.24
    【实施日期】2000.01.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假种子坑农害农、伪劣药品致人伤亡和伪劣建筑材料引发重大建筑责任事故等案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伪劣工业产品的泛滥,还直接导致了部分企业停产停业。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从全国情况看,当前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集中在药品、食品、卷烟、白酒、饮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低压电器、汽车和摩托车零配件、燃气用具及一些出口产品等行业和领域。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这一重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搞清本地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农民投资收益以及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活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线索,不拒案、不拖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查证。要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决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公安机关还要注意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报复、伤害执法人员的案件,保证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化办案力量建设和保障工作,严肃办案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和《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要求,充实和加强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办案力量,开展打假业务培训,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保证必要的办案经费和交通、通讯等装备,加大办案协调指导力度。同时,要严肃办案纪律,对上级交办、其他地方依法要求协办的案件,要积极查办,密切配合,坚决防止在公安机关内部出现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