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造成受害人死亡赔偿范围的批复
日期:2012-08-03 17:54:1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造成受害人死亡赔偿范围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造成受害人死亡赔偿范围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2.2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9年4月26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02号《关于赵英武、姚兰英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受害人赵军生前虽患冠心病,但看守所民警对其实施体罚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潼关县公安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姚兰英生活费的赔偿,应是在赵英武、姚兰英夫妻双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部分中考虑,差额部分应由姚兰英子女共同负担,受害人赵军按比例负担的生活费,由赔偿义务机关潼关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赵军之妻及其三个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赔偿主体资格,在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告知赵军之妻及三个子女有获得赔偿和为成年人生活费的权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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