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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日期:2012-05-23 17:51:4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04.28
【实施日期】2002.04.2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配合监狱、劳教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认罪>法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在押职务犯罪罪犯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五、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1、开展举报宣传,鼓励具名如实举报、控告职务犯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2、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3、在接待工作中,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4、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发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3、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
  4、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5、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
  6、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7、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8、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9、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10、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11、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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