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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2-05-22 17:47:4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12月29日  高检发[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2.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1)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牢牢把握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刚正不阿,又善于监督,慎重行事,讲究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机制和手段,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重点加大对诉讼中实体、程序方面的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切实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增强实效上,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得到改正,职务犯罪得到查处。
    (4)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诉讼监督中的一系列关系,坚持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质量,追求最佳的监督效果,使诉讼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虽然在诉讼活动中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一致,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执行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人民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理念,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刑事立案监督
    3.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制度。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
    4.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而违法立案等行为。发现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纠正。
    5.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后的处理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追究的,通报有关部门,建议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侦查活动监督
    6.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方式,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
    7.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8.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案件的监督。
    9.防止错误逮捕、起诉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加强审查工作,发现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有错误的,及时作出处理;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追加逮捕或起诉;对于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
    三)刑事审判监督
    10.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在法庭审理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庭审后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11.加大对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大对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案件、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案件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出抗诉。
    12.突出抗诉重点,加大抗诉力度。加强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有阻力的抗诉案件,要及时进行督办。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除涉及新的事实、证据外,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程序,明确“新的事实和证据”的范围。
    13.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积极做好死刑第一、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探索有效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申诉的受理、备案、审查和办理制度。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或者长期不能核准的死刑案件发表监督意见的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的监督。
    四)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14.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健全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情况通报、期限届满提示等制度。改革完善换押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第二审程序需要的换押机制,预防超期羁押和违法提讯、提解。完善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批制度,建立当事人不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和检察机关进行复查的制度,加强对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监督。
    15.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发现有关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呈报、决定、裁定存在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完善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16.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与监狱、看守所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实行与监管场所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实行动态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完善监管场所发生的重要案件、重大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机制。
    17.加强对执行死刑活动的监督工作。加强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的,立即建议停止执行。对违反法定执行程序,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监督纠正。
    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18.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严格遵守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认真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发现受理的申诉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诉但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立案审查。对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
    19.突出重点,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确有错误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案件,加大审查抗诉力度。
    20.完善抗诉工作机制,提高抗诉工作水平。准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事由的规定,正确把握抗诉的条件和标准,强化抗诉书的说理性。充分发挥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基础作用,整合、协调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力量,改进提请抗诉办案机制,完善办案流程管理,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1.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对行政诉讼中生效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采用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积极探索对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违反审理期限等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22.加强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违反再审的审级、审理期限以及裁定再审的期限规定的,应当督促其纠正。人民法院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庭审后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再审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23.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有关规定立案侦查。
    24.探索检察机关对适用特别程序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审判活动,探索采用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对检察机关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
    25.完善自侦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线索制度,实行案件线索计算机管理,推行上下级检察院线索管理网络互联互通,完善重要案件线索报上一级备案制度。规范线索处理程序,建立线索查办反馈制度,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查工作,防止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等问题。
    26.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由上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和侦查监督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备案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或者直接立案侦查,或者交由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指令撤销案件。
    27.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继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优化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规范。依法对自侦案件的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结案处理等各个环节作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形成对办案活动和办案人员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完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规范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程序。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完善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建立完善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调查认为侦查行为违法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纠正。
    28.完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备案、批准制度。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立案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拟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进一步规范备案、批准的程序。
    29.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0.自觉接受侦查、审判等机关的制约。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以及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等案件定期复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31.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
    32.继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诉讼监督工作事项,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切实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建立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制度和对重信、重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33.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和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办案纪律,加强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巡视工作,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严防办案安全事故。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
    34.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重视人民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反映,推进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审计、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建设,加强与律师、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
    35.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侦查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36.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完善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对办案活动统一指挥、对办案力量和设备统一调配的机制。进一步规范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授权办案、联合办案等办案模式,优化办案资源,确保诉讼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37.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和反馈。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商,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38.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建立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监督意见不当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没有提出复议或者复议理由不成立而又不予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39.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商有关部门,落实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列席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
    40.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的程序。建立健全对有关机关办理案件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程序、措施等。
    41.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将监督关口前移。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在纠正具体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42.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将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对在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挂牌督办一批有影响、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不断推动诉讼监督工作。
    43.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认真审查举报、控告和申诉,健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加强跨地域侦查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发现其他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司法人员行为的建议。
    44.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适应诉讼监督工作特点的科学考评机制,提高诉讼监督在综合业务考评中的权重,加大考核力度,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提高检察人员开展诉讼监督的积极性和诉讼监督的质量。对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表彰。
    45.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大力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收集证据、证实违法犯罪的能力、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排除阻力干扰的能力、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加强诉讼监督业务的学习培训,通过总结办案经验、举办诉讼监督技能竞赛和业务评比等活动,努力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扎实理论基础的诉讼监督人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诉讼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监督能力。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大科技装备建设投入,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以科技创新促进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
    46.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诉讼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提出部署要求,不断研究诉讼监督的新思路,探求诉讼监督的新举措,开拓诉讼监督的新渠道,努力开创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大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力度,积极协调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进一步规范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授权办案中的诉讼监督机制,确保诉讼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推行领导亲自办案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带头办案,对于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新类型或者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有重大创新意义的监督案件,要及时加强指挥和协调,并注意总结指导。
    五、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支持,保障诉讼监督顺利进行
    47.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要工作、重要部署、重大情况、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争取党委、政法委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支持,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司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机关;发现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机关通报。
    48.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采取执法检查、听取诉讼监督专项报告、作出决议、对有关部门工作开展监督等形式,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加强立法研究工作,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诉讼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为诉讼监督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49.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加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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