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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08-06 17:47:2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7]25号  
    【发布日期】1997.10.29 
    【实施日期】1997.10.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性质的减刑,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减刑、假释和对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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