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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8-07 17:47:0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12.24
    【实施日期】1996.12.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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