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准备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2-05-03 17:37:3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59省高级人民法院59省人民检察院59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准备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59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严肃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法惩处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是指贩卖毒品预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有下来行为之一的,应以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认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贩卖毒品样品在59省境内主动寻找毒品卖主;
    二)协定毒品样品在59省境内主动寻找买主;
    三)为贩卖毒品,有商谈毒品种类、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出示毒品样品、预付、收取定金、准备运输工具等情形的;
    四)其他为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属携带毒资联系贩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件,须报省公安厅批准,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毒资以及不宜随案移动的证物有公安机关妥善保存,不随案移送,但要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说明,并附照片和清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需要核实有关证据时,公安机关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应客观反映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全面提供案件证据。
    六、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严禁引诱犯罪。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实施监督。
    七、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