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禁毒条例》补充规定

日期:2012-05-04 17:37:1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59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

   【发文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1.03.25
   【实施日期】2001.03.25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59地方刑事规定
  (2001年3月2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59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9省禁毒条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全面推行禁毒净土计划。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有在本辖区、本单位禁绝毒品的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制定禁毒制度,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毒品违法犯罪。对放弃宣传教育或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禁毒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发现学生有涉毒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教育,配合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对因毒品违法行为受过处理的学生,应当进一步落实教育和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其再从事毒品违法活动。对放弃宣传教育或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居民的禁毒宣传教育,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制定禁毒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并组织群众加强对毒品违法人员的管理。
   新闻单位应将禁毒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对禁毒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可以申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禁毒经费自行解决。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常年或者临时戒毒所,对吸食毒品的人员实行强制戒除。
   强制戒除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强制戒毒所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民政、卫生部门参与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不少于2年的劳动教养,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经公安机关处罚后又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
   二)注射毒品的;
   三)吸食毒品,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的。
   实行劳动教养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明知他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方便和条件,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较重的,按照本补充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吸食、注射毒品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按照本补充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十条 怀孕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利用婴幼儿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因涉毒违法犯罪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的哺乳期妇女的管理。
   携带婴幼儿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婴幼儿的父母均被处以刑罚的,由其有抚养能力的亲属或婴幼儿的父母户藉所在县(市)的民政部门负责抚养。
   第十二条 引诱、教唆、欺骗、胁迫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提供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