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日期:2012-08-09 17:36:2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03.14
【实施日期】1988.03.1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