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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犯罪原因之--因“仇”落马

日期:2012-06-10 17:17:2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官员犯罪原因之--因“仇”落马

    安徽“白宫书记”被起诉:卖官买官陷害举报人
    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2007年8月中旬在收到他人转交的一封举报其有经济问题的举报信后,认为是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原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所为,由此产生报复李国福的意图。张治安要求汪成严厉查处李国福的经济问题。
    2007年8月26日李国福进京告状回阜阳后,被颍泉区检察院抓获。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在监狱蹊跷死亡。李国福意外死在看守所被披露后,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08年6月5日,张治安被联合调查组带走。同年7月31日,张治安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逮捕,同时被逮捕的还有汪成。
    经检察机关查明,该起案件的受害人李国福在张治安手下工作多年,掌握着张治安违法乱纪的第一手材料,并多次举报张治安占用耕地仿白宫兴建豪华办公楼等腐败问题。2007年8月,张治安收到他人擅自截留转交给其的一份举报信,举报信内容系举报张治安经济问题。张治安分析认为,该举报人系原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所为,由此产生报复意图,要求时任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成严厉查处李国福经济问题。
    为达到陷害报复举报人的目的,张治安编造李国福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举报材料。2007年8月24日,经汪成授意,颍泉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建议对李国福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进行立案。2007年8月26日,检察院抓获李国福,并搜出举报张治安的材料。由于李国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不符合关押条件,阜阳市看守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但被汪成拒绝。汪成对审查逮捕的承办人明示李国福案系张治安交办。承办人明知不符合逮捕条件,仍违心向检委会建议逮捕,导致李国福于9月7日被错误决定逮捕。无奈之下,李国福向张治安写了“悔过书”,请求得到原谅,并放过其家人。
    2008年2月底,汪成在讨论是否对李国福提起公诉的检委会上,面对不同意见,谎称部分贪污事实经请示已得到市检察院认可。3月4日,区检察院对李国福以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罪提起公诉。张治安授意法院重判。李国福于同年3月13日在监狱自杀死亡。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张治安为报复举报人,伙同汪成滥用职权,编造事由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汪成身为检察长,在明知张治安意欲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强行推动李国福案件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两人为进一步报复李国福,完全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张治安和汪成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以报复陷害罪判处张治安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汪成有期徒刑六年。
    操纵网帖诬陷区委书记 佛山高明区副区长被批捕
    原佛山市高明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梁瑞强涉嫌诬告陷害罪,与去年8月在网络上举报高明区委书记马亮照的网帖有关。当时,在天涯、猫扑等知名论坛,不断有人发帖称马亮照的宿舍一次就被洗劫500多万元财物,违规使用专用账户资金等等,一时掀起轩然大波。警方立案调查背后的始作俑者,却发现幕后黑手竟然是副区长梁瑞强。
    审计事件成为诬陷书记的导火线
    堂堂一个副区长,为何会处心积虑地去算计区委书记?该知情人透露,其实在一些日常工作中,梁瑞强与马亮照就积累了一些矛盾。真正让梁瑞强立下决心的事,是马亮照要求审计恒达公司。
    2009年3月中旬,马亮照委托佛山市审计局,审查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账目,由于梁瑞强原来分管高明区交通工作,他认为马亮照此举是针对自己,于是萌生报复陷害马亮照的念头。
    造谣手段:道听途说找流言 跑去香港狂发帖
    其实在发网帖之前,梁瑞强就指使梁伟雄将信件寄到各级纪检部门,目的是让有关方面相信举报信的内容来调查马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其中的很多内容都是道听途说,有些甚至是吃饭时听到旁桌所说的传言。
权威人士透露,去年7月,见梁伟雄寄出多封举报信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梁瑞强想到利用网络造成影响。之后,梁瑞强要求梁伟雄落实,授意其将之前举报信的内容整理成网络帖子在网上发布。
    梁伟雄答应后,与林建波商量,最终由林建波操作,将“夸大”马亮照宿舍被盗事件及“马在高明区经贸局设立小钱柜”写成两个网帖。
    梁伟雄将帖子储存在U盘里,并于2009年8月13日和21日先后两次将帖子带到香港,委托朋友冯永洪在香港上传到天涯和猫扑两个网站上。
    检察机关认为,梁伟雄、林建波三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243条之规定,涉嫌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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