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首席律师律师出庭为于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辩护,终轻判获缓刑
日期:2012-03-27 17:16:5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于某,30岁,某公司业务员,2011年3月,持有公司业务款项8万余元。由于正值买房需要,于是擅自将其挪用于支付房屋按揭首付款,其后公司发现该情况,限其15天归还,于某由于一直无钱归还,一直拖欠,2011年11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于某也被羁押。
2011年12月初,于某的妻子及其父母来到我所,主任律师在知悉详细案情之后,与之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在律师的主持下,我所迅速的组建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其后,我所律师在主任律师的带领下积极的接入到此案,经过多方的协调和努力,2011年12月成功的为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又组织被害公司与于某进行会面,取得了书面谅解。在我所律师的提醒下,于某也筹集了款项,将挪用的公司资金予以归还。在开庭审判中,主任律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检方的指控做出了一一回应,同时立足我国《刑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对与该案进行了阐述,最终法院对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采信,判决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5个月。
对于此案的判决在同类案件中尚属轻判,于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也是非常满意,同时,对我所律师尤其是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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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初,于某的妻子及其父母来到我所,主任律师在知悉详细案情之后,与之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在律师的主持下,我所迅速的组建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其后,我所律师在主任律师的带领下积极的接入到此案,经过多方的协调和努力,2011年12月成功的为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又组织被害公司与于某进行会面,取得了书面谅解。在我所律师的提醒下,于某也筹集了款项,将挪用的公司资金予以归还。在开庭审判中,主任律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检方的指控做出了一一回应,同时立足我国《刑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对与该案进行了阐述,最终法院对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采信,判决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5个月。
对于此案的判决在同类案件中尚属轻判,于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也是非常满意,同时,对我所律师尤其是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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